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久久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明 代理人 張雅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4年度除字第7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德松工程有限公司郭│安泰銀行民權分行│93年7月15日│200,209元│BH0000000││││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