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6年11月18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回函及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可證,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