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有生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有生(所涉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街往中華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往石磊屋方向時,原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陳琮元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由石磊屋往新屋方向駛至,一時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使告訴人陳琮元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下胸壁挫傷、疑似左側第11肋骨骨折及左膝部挫傷併擦傷等傷害。案經陳琮元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彭有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前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琮元業已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且據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