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

聲請人 郭秋燕

邱儷如

邱俊祥

邱雅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君緯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 方 維

法官張 競 文

法官陳 毓 秀

法官陳 麗 芬

法官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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