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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