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59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司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