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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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