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告 李國威 (LEEKOKWAIDAVID)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慧邦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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