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翰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君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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