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01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俊宏
選任辯護人謝享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俊宏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卡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2日21時26分許,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等4帳戶之金融卡夾藏在書本內,並至超商將內裝該書本之包裹寄出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前揭各帳戶之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林國泰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後,陸續以假投資之詐術手法,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上開款項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而利用上開帳戶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無正當理由而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土地管轄」之規定,屬於上開法律規定之各地方法院均有刑事管轄權限,惟為避免管轄法院因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變更而一再變更,土地管轄必須恆定,即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而對於管轄權之有無,係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參照司法院24年院字第1247號解釋、同院37年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同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可見被告戶籍地雖於檢察官偵訊時在新北市新店區,然於本案繫屬本院(113年12月16日)前之113年11月18日即已遷移至被告於偵查中陳報之實際居住地點即臺中市○區○○○街00號1樓。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其先前新北市新店區戶籍地址係之前租屋處,約從108年12月起就未居住該址等語。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時,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內監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足見本案繫屬本院時,本院並非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㈡又依卷內資料所示,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戶籍地及現居地如附表所示,而實際對各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詐騙集團成員並未查獲,尚無證據足認本案實施詐欺及洗錢犯行之詐騙集團成員係在本院轄區犯案,且難證明各被害人係在本院轄區受騙匯款。此外,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我是在臺中市北區的便利商店寄出我的帳戶,好像寄到高雄等語,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係在本院轄區實施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犯行。從而,依卷內跡證,難認本件被告之犯罪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
㈢綜上,檢察官起訴時,本件犯罪地、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帳戶
警詢筆錄所示戶籍地及現居地行政區
1
張 盈縈
113年1月15日中午11時53分
245,53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籍:臺中市大雅區
現居:同上
2
113年1月15日下午2時15分
157,5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戶籍:臺中市后里區
現居:臺中市豐原區
3
陳巖
113年1月15日下午4時3分
40,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戶籍:新北市永和區
現居:同上
4
113年1月16日9月21日
2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籍:臺北市內湖區
現居:新北市三重區
5
113年1月16日下午1時7分
250,100元
郵局帳戶
戶籍:花蓮縣吉安鄉
現居: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