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陳畯富李金英 之繼承人

代理人 朱思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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