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慎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72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慎謙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李慎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同條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許起,在桃園市桃園區資訊廣場某處,透過綽號「 阿榮 」不詳成年男子聯絡綽號「 阿文 」不詳成年男子,由李慎謙向「阿文」購買含上開毒品成分且其中屬於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錠劑及咖啡包乙批而持有之。嗣於113年7月4日凌晨3時20分許,搭乘多元計程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與永吉路口,適為路檢之警方發現其神情有異,當場在其身上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將上開毒品送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成分,而查悉上情。始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證人即在場人 張紘瑋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7日刑理字第1136121977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被告李慎謙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已為國法所厲禁,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自應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目前在學習木工,月收入不到3萬元,大學畢業之最高學歷,需要扶養母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種類、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本身,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被告於本案持有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毒品包裝袋本身,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手機1支,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變形蟲咖啡包(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21包;總淨重67.61公克

1、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4.0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21977號鑑定書

2

蝙蝠俠咖啡包(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10包;總淨重23.59公克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65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21977號鑑定書

3

淡黃棕色微潮粉末(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1袋;淨重4.2730公克

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13363號毒品鑑定書

4

綠色圓形藥錠(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包;總淨重79.69公克

1、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21977號鑑定書

5

綠色六角形藥錠(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包;總淨重11.02公克

1、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121977號鑑定書

6

IPHONE15PR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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