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徐福江 被告 吳東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2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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