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7月、5月、7月、6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03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100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0年2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9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99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