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896號債權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等住居於台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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