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
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柒捌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808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後含袋重量0.789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沒收,具有保安社會性質,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840號、86年度台上字第50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40條關於違禁物沒收之規定,雖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
7月1日施行,但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項從原第40條但書,修正更動為第40條第2項,依前揭判決意旨,應逕依裁判時之法律。末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80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無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檢體重量0.7896公克〈含塑膠袋〉),此有該局99年8月12日FDA研字第0990046550號檢驗報告書1份存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