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蔡清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錦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