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14號聲請人 彭何 含笑
何金鶴 何金滿何幸樺 何淑娟 何淑婷 何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何安粱 」之記載,應更正為「 何安梁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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