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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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78號聲請人 張黃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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