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陳世宗 被上訴人 蔣梁鴻 即鴻旺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葉家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2年度嘉簡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呂仲玉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