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林建慶 訴訟代理人 林淑滿 被告 林阿暖
林漢基 李國章 李文龍 李文育 李文俊 李義焜 林阿費 林益欽 林漢昌 林其財 洪淑靜 洪時欣 洪心惠 張芷瑄 林建中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楓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是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