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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