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惟被告設址台北縣蘆洲市
,不屬本院轄區,為被告 陳明 ,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
議而視為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
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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