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6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頭份鎮,並不住居在本院轄區,有
戶籍謄本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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