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又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
之通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相對人積欠管理費,聲請人以三芝郵局第45號存證信函催
告相對人給付,該存證信函無法送達。
2聲請人不知相對人處所,為此聲請公示送達。
三、經查:
1本件相對人的住址為台北縣○○鄉○○街○○巷○號7樓,有
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與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的送達
處所台北縣○○鎮○○○路○段○○○巷○○號4樓並不相同,
無法認定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2本件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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