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所犯為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