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
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7日下午1時許│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7日1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751、3386│年度偵字第24684號│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71號│109年度訴字第6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2日│109年3月31日│109年5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2528號│108年度交訴字第371號│109年度訴字第651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5日│109年4月28日│109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定應執行│無│││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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