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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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昱成 相對人 王雪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自95年8月24日起至125年8月23日止(於100年12月29日變更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9,57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125年8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5年9月5日、101年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2,000,000元,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9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307,3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清單、催繳通知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09年11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新北市新店區香坡180763.29558/100000新北市新店區香坡181600.69197/100000新北市新店區香坡18230,085.36543/100000新北市新店區香坡1982,580.57197/100000新北市新店區香坡2131,209.69197/100000新北市新店區香坡2142,938.29197/100000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8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104巷6弄33號香坡段18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總面積180.171層49.212層46.693層31.25地下層53.02陽台15.50屋頂突出物12.56露台17.52花台3.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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