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均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就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108年6月2日│108年7月18日│108年2月18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600號│偵字第3397號│緝字第1697號│├─┬────┼─────────┼─────────┼─────────┤│最│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6│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08年度交訴字第36││實││01號│1828號│5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8月29日│109年4月30日│├─┼────┼─────────┼─────────┼─────────┤│確│法院│臺南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6│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08年度交訴字第36││決││01號│1828號│5號││├────┼─────────┼─────────┼─────────┤││判決確定│108年8月21日│108年10月7日│109年6月9日│││日期││││├─┴────┼─────────┼─────────┼─────────┤│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94號│字第15788號│字第891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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