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浚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浚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浚凱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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