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源平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律師被告陳聰文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張淵森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鋐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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