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九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行動電話壹支發還予聲請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惟台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將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一支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後,尚未發還,乃具狀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核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案件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判決,現已確定在案待送執行,扣押物行動電話一支並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因認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受裁定人,聲請人之聲請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