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續字第二號
原告丙○○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號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
蔣大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B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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