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錦榮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一六公克),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