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八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重約一.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予以准許。至另扣案之玻璃吸管尚難謂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無從單科沒收,聲請意旨此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