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7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4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5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緣乙○○之友人 高正忠 於94年12月間某日,以手推車載著附表所示之物品(手推車為高正忠於94年11、12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前,丙○○所有停放該處之KF-8925號自小客車內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則為高正忠於94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室世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倉庫內所竊取,高正忠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往乙○○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5的住處樓下,以電話與乙○○聯絡,告知其竊取電腦相關用品無處置放,想借乙○○住處寄放,乙○○明知附表所示物品係高正忠竊盜所得之贓物,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下樓協助高正忠將上揭贓物搬至其住處寄藏。嗣因乙○○涉犯毒品、竊盜案件,經警於95年1月13日下午1時許,至乙○○前揭住處搜索查獲上揭贓物,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寄藏贓物之犯行,業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高正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第128至130頁),且查獲之手推車1台及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害人丙○○、世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分別於94年11、12月間、94年12月間遭竊等情,業經證人丙○○、甲○○於警詢指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贓物照片12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50頁、第
53至58頁),而證人高正忠因竊盜手推車及附表所示物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031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亦有本院判決書1份附卷可憑。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被告有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判決及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經修正為將每日折算之金額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之規定有利被告,應適用舊法。
三、原審以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並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寄藏之贓物均經被害人領回,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當。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之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英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均為世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失竊之物品)⒈滑鼠11個⒓INTELPIIICPU1顆⒉線材29條⒔INTELCeleron5002顆⒊MAC轉接器5個⒕CPU散熱片5個⒋搖桿1個⒖記憶體SDRAM1條⒌變壓器1個⒗POWER1個⒍4port.aaui.hud2個⒘網路卡8片⒎電話交換機主機板2片⒙顯示卡2片⒏PC散熱風扇39個⒚I/O卡6片⒐控制CPU488顆⒛數據卡2片⒑電腦主機板5片電腦散熱風扇4個⒒PCCPUAMD1顆光碟機Xander52x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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