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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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
幣100,000元,約定利息一個月2,000元,雖未約定何時還
錢,然原告自94年8月起即多次催告被告返還借款100,000
元,迄至94年11月1日止,被告仍未清償,亦未再給付約定
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乙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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