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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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蘇炫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中明 (下稱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4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便於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黃奕凱 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 黃瓊華 拋棄繼承,惟第三順位繼承人尚有 黃中和 、 黃絹堡 、 黃崑山 、 黃驛芸 等人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權,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表等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292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符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