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張盛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元,其中新臺幣700元已計入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3,644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