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賴委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賴恆賢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賴恆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街○○○○號)於中華民國87年4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賴恆賢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賴委妹主張其弟賴恆賢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鄉○○村○○街○○○○號,於80年4月18日在海上作業中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9年,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9年6月29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2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更生日報各1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健保等資料,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
1件附卷可稽(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賴恆賢於80年4月18日失蹤,計至87年4月18日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