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 梁德清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梁昭明 、 梁昭哲 、 梁德法 、 孫梁秀桂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即本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判決主文第一、二、四、六項)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9萬1440元【計算式:第二項部分:2,803,784元+第四項部分:[本院判決附表二遺產總額3,438,281×1/5=687,65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3475元,上訴人僅繳納4萬3229元,應再補繳1萬246元(53,475元-43,229元=10,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