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蕭美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光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五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