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號聲請人 蔡純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子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子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