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黃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安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黃慶安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8年4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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