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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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技明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技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技明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0四六四一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其在監情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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