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吳清發
蕭云平 被告東隆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炳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