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邱曾憶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曾憶玲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邱曾憶玲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執行羈押日期:民國103年5月29日)。被告於103年7月15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本案已於103年7月29日為第一審判決,又被告於本案中經認定竊取之金額僅有新臺幣(下同)100元,基於比例原則不宜羈押過久且令其具保應足生相當之警惕作用等情,認應准予提出5,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