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88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宗均
陳之揚 余柏彰 被告 王鄰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