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曾金燦 債務人 傅涵慈 債務人 賴麗香 債務人 傅郁婷傅偉風 之繼承人債務人 傅涵柔 即傅偉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郁婷即傅偉風之繼承人、傅涵柔即傅偉風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傅偉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涵慈、債務人賴麗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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