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勞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丙○○相對人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本院板橋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板勞簡字第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楊千儀~B法官邱靜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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