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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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怡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煜金屬鐵工廠有限│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肆拾柒萬捌仟叁佰│0000000││││公司 洪再進 │行││陸拾元│││└─┴─────────┴─────────┴───────────┴────────┴────────┴──┘